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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为犯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为犯罪

2011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邓家忠因不满欧庆洪没有雇请其本人做工,于是用杂物拦住道路不准欧雇请的工人通过,当被害人邱仕祥经过时,邓家忠用砍柴刀将邱仕祥砍伤。经广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邱仕祥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邓家忠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邱仕祥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邱仕祥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800元。邱仕祥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再查明,被告人邓家忠是酒后伤害邱仕祥的,且平时有酗酒的习性。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査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家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邓家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邓家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邓家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家忠就经济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邓家忠是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故应对其饮酒行为予以禁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家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邓家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家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柴刀一把,予以没收,附档备査。三、禁止被告人邓家忠在六个月内饮酒(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被告人邓家忠当场表示服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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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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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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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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