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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捡举报信敲诈10万,构成敲诈勒索罪受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路边捡举报信敲诈10万

2007年,被告人肖某在路边捡到一封举报信,发现是一封举报新余某行政单位一公务员的举报信,便将其放于家中。近两年,由于肖某做生意亏本,家庭经济困难,便心生歪念,决定向被害人章某敲诈一笔钱财供自己使用。自2013年4月以来,肖某通过寄快递、打电话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威胁章某,向章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就将举报信上交到市、省级纪检部门,让章某身败名裂。最终,章某没有给肖某钱财,而是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及时抓获了肖某,使得肖某敲诈他人钱财的目的未得逞。

构成敲诈勒索罪受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肖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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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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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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