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捡举报信敲诈10万
2007年,被告人肖某在路边捡到一封举报信,发现是一封举报新余某行政单位一公务员的举报信,便将其放于家中。近两年,由于肖某做生意亏本,家庭经济困难,便心生歪念,决定向被害人章某敲诈一笔钱财供自己使用。自2013年4月以来,肖某通过寄快递、打电话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威胁章某,向章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就将举报信上交到市、省级纪检部门,让章某身败名裂。最终,章某没有给肖某钱财,而是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及时抓获了肖某,使得肖某敲诈他人钱财的目的未得逞。
构成敲诈勒索罪受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肖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