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高价药物被抓
2009年2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海市某医院9号楼7楼老年病科病房内,窃得“人血白蛋白”4瓶;2009年3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海市某医院6号楼9楼心脏外科病房内,窃得“人血白蛋白”2瓶、注射用“乌司他丁”1盒(10瓶)、“拜复乐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瓶、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1瓶、“庆大霉素”针剂3支、“氨甲环酸”4支,又在该号楼4楼外科病房护士工作室内,窃得“人血白蛋白”1瓶;2009年4月18日中午11时30分,被告人刘某在上海市某医院卢湾分院住院部6楼外科病房,窃得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2瓶,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再次在上海市某医院9号楼7楼准备实施盗窃,被捕获并缴获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2瓶,已发还某医院卢湾分院。
上述赃物共计估价值人民币4,782.73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交代于2008年3月5日上午,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的金手链1根(估价值人民币3,49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张某、范某、徐某、刘某、田某等证词,公安机关所摄作案现场的影印件,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所证实。
犯盗窃罪会被判多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宽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