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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公司受罚法定代表人领刑罚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

2011年8月,被告人汪某在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宁波焱炀贸易有限公司购进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金额851266.64元,进项税额144715.36元,共计税价995982元,并于2011年9月到弋阳县国家税务局申报了税款抵扣,骗取税款144715.36元。

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司受罚法定代表人领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14471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汪某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14471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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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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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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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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