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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怎么判?

此文章帮助了6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基于此,我国刑法将信用证诈骗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这说明信用证诈骗罪不是普遍的财产犯罪,与普通诈骗罪是有区别的。本罪的次要客体——财产所有权对于本罪的量刑有着关键作用,如所侵犯的财产数额大小就直接影响着本罪的量刑幅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一般表现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和公私财产。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形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如果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则构成本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 “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常见的“陷阱”有如下几项:买方要求领事签证;买方指定检查机构;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贷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均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故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信用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信用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而且也应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当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时,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结果,这时如果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听任这种可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表明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较大的恶性,而且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在客观上也破坏了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包括间接故意。

二、信用证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符合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1.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信用证诈骗罪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特殊诈骗罪之一种。信用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情况。依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当行为人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刑法第195条,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行为人如果是出于诈骗目的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不是出于诈骗目的(比如为出卖盈利等)而伪造、变造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则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

(三)信用证诈骗罪特殊形态的区分

1.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了刑法第19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则构成本罪的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但其行为停止在“正在伪造、变造”阶段或“伪造、变造完毕”阶段,应如何定罪?笔者认为,应定信用证诈骗罪而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因为这里的伪造、变造行为与诈骗行为是密切相关的,行为人是出于诈骗目的的伪造、变造,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停止在上述两个阶段,故应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预备或未遂形态。

2.信用证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情形。(1)盗窃信用证又使用的。盗窃信用证,因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行为人仅取得了信用证所表明的财产权利;使用盗窃的信用证,表明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该信用证所代表的财产。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以使用信用证为目的而实施盗窃信用证的行为。在这里,盗窃信用证是一种手段行为,使用信用证是一种目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二是盗窃信用证后才使用信用证的行为。这里应构成盗窃罪未遂和信用证诈骗罪。(2)自己伪造、变造信用证后又使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信用证,也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诈骗罪怎么判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说起信用卡诈骗罪,很多朋友可能犯了罪自己却不知道。只要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都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低,只要达到5000元,就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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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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