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入室抢回敲诈勒索财物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网吧玩,见到卢某路过,随把他叫到一处,肋迫卢某写下一张3000元借条,而后刘某与游某跟随受害人卢某回家拿钱,刘某、游某从卢某家里拿回一个铁盒,打开后发现没有钱,四被告人大怒,随后一同赶到卢某家中,叫门没有人答应,四被告人遂踢门进入,躲在卧室内的卢某母亲王某见状只得出来,四被告人向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据,王某拿出1500元和一台三星t408彩屏手机(价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离开卢家。卢家报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法院判决:四被告构成抢劫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988元,其行为已构成入室抢劫罪,根据四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和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依照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四年和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说法:胁迫他人强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四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主要理由是:
一是四被告人胁迫卢某写下借条,并实施了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四被告人踢门入闯卢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强闯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是四被告人强闯受害人卢某家中,采取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现金1500元及手机一台。虽然四被告人强闯卢某家中强取的也只是借条数额范围内,但他们抢回的财物不是基于合法的债权,是基于敲诈勒索所形成的非法之债,是一次实施胁迫手段非法占有行为,这与抢劫罪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行为相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四被告人已构成入室抢劫罪。
四是在本案中存在三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和入室抢劫行为),该三个行是连续性的,具有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其中前两个犯罪行为被后一个入室抢劫行为所吸收,本案应认定入室抢劫罪,因此,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