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利用空白支票诈骗他人,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如何区分?

利用空白支票诈骗他人,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如何区分?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利用空白支票诈骗他人

2009年5月的一天,中科院北京天文台怀柔太阳观测站的职工阮某由唐某的木材经销部为本单位购买了价值1993元的木料,因为阮某以前经常从唐某那里为单位购买木材等物,对唐某比较信任,就把本单位的一张空白转帐支票给了唐某,并告诉唐某让他自己填上1993元的金额。之后,阮某将木料运回单位。唐某在填写转帐支票的金额时把1993元写成121993元,两天后从银行中取出这121993元,后携款潜逃,2012年底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本案的案情虽然很简单,但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却存在很大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票据诈骗罪,理由如下:

唐某的行为不是一种普通的诈骗行为,而是利用转帐支票这种特殊的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行为,所以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

唐某利用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的信任,在取得的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虚假数字,冒领他人的合法财物并据为己有,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如何区分

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构成中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无疑,但他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呢?

我们看到,他取得的支票是阮某交给他的,既不是伪造、变造的,也不是作废的,而是真实、合法的;他也是按照有关金融票据的书写规定填写的,银行按照规定付给了他支票上所载金额的钱款。所以他的行为只是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构成对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的侵犯。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