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控贩卖毒品行为人称遭逼供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常某经事先电话约定,在本市某路某弄某号附近,将藏匿在利群牌香烟硬壳内的60.06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6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和丁某两人。常某携带赃款离开后,伏击的公安人员拦截住孙某、丁莱,并从孙某处当即查获刚购买的海洛因。稍后,当公安人员奚某在某路631弄内对常某进行抓捕时,常某暴力抗拒,致奚某受伤,并趁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将两人分开之机,脱身逃离。当月27日,经网上追捕,常某在河南省上蔡县被抓获。
被告人常某否认公诉机关对其贩卖毒品的指控,并辩解民警奚某抓捕时未着警服其以为是遭抢劫,且因之前打架行为被取保候审、为避免麻烦而在邻居劝开时逃走,6月29日受到刑讯逼供才被迫承认贩毒行为。
被告人常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依据不足,理由是公安机关两次抓捕被告人时均无贩毒交易现场,第一次抓捕仅由一名办案人员,特勤人员的身份存在疑问,相关证人的证言存在严重瑕疵,且被告人到案后有遭到刑讯逼供的嫌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常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常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仍不悔改,刑满释放后5年内,明知海洛因毒品仍予以贩卖迭60多克,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判处常某贩卖毒品罪。
律师说法:刑事案件如何补充侦查
在本案中,被告人常某否认公诉机关对其贩卖毒品的指控,并辩解民警奚某抓捕时未着警服其以为是遭抢劫,且因之前打架行为被取保候审、为避免麻烦而在邻居劝开时逃走,6月29日受到刑讯逼供才被迫承认贩毒行为。被告人常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依据不足,理由是公安机关两次抓捕被告人时均无贩毒交易现场,第一次抓捕仅由一名办案人员,特勤人员的身份存在疑问,相关证人的证言存在严重瑕疵,且被告人到案后有遭到刑讯逼供的嫌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得出庭前供述的意见,公诉方提供了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被告入及其辩护人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孙某的证言不可信。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公诉人提交了看守所新收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了看守所医务人员对新收人员健康检查登记时发现常某身上有伤以及该伤情不是其被提押到沪后所形成的事实。
《高法解释》第157条第1款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人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而需要补充侦查,向法庭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