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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采取暴力抗拒抓捕,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54人  作者:长春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盗窃时采取暴力抗拒抓捕

杨某于2013年9月某天到某砖厂,看见该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杨某窜到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对其盘问,杨某转身开跑,朱某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杨某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朱某的胸部和面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朱大声呼救。杨某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行为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杨某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属一般的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虽然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其盗出的废旧金属还未实际占有即被抓获,属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零配件时,即被发现,尚处于预备阶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杨某返回准备盗走剩下的废旧金属零配件时即被抓获,为挣脱,对朱某实施殴打,属抗拒抓捕行为,但杨某之行为尚处于盗窃预备阶段实施的,不符合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且朱某所受损伤仅属一般轻微伤,情节不严重,不应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要理由:一是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客观方面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已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金属零配件在厂区外,再返回继续搬运剩余部分,这是一种连续行为。二是杨某在行窃时被朱某发现,为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使用拳头殴打致伤朱某,并非一般推拉抓扯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三是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一样并不要求以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所以,杨某之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处罚。

律师说法: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诈骗或者抢夺行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只是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上有所不同,一般抢劫罪是先施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取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罪,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为逃避法律制裁,先窃取、骗取、夺取他人财物,而后施用暴力,胁迫手段,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相同。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

二是行为人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所指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对其追捕的全过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其抓捕的人或阻碍的人故意实施殴打,撞击或者其他手段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且这些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故意实施的。如果行为人在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而是在事后的其他地点发现时,对他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行为本身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构成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不能恢复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既包括抗拒司法人员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任何公民对其实施的抓捕扭送行为;毁灭罪证,是指为了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出于取得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直接构成抢劫罪,而不是转化型抢劫罪。

通过上述对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杨某的行为,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砖厂废旧金属零配件的故意,无可质疑,该废旧金属具有一定价值,并非丢弃物,仍然属砖厂的财物,虽然,杨某先盗出一部分后再返回窃走剩余部分,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两次行为,但实质上是一次不间断的盗窃行为,杨某之盗窃行为被值班工人朱某发现抓住,杨某为了挣脱逃跑,当场施用拳头致伤朱某,显然是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杨某之行为反映出其主客观的一致性,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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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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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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