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虚构毒品案骗取举报线索奖励费
2008年5月初,被告人王小林与浦小华(另案处理)共谋采用唆使他人贩卖假毒品,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骗取公安机关的举报线索奖励费。而后,两人从医院购得头痛粉装入数十支长短不一的塑料吸管内伪装成“毒品海洛因”。同月15日、19日中午、19日晚上,被告人王小林分别与浦小华、张林(另案处理)一起,慌称事后给予200元或300元的报酬,先后叫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其中二罗系未成年人)将伪装的“毒品海洛因”送给事先联系好的所谓买毒人,并将所谓买毒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干警毕某某、蓬街派出所协警蔡某某及浦小华的手机号码告诉该三人。与此同时,被告人王小林向公安机关虚假举报上述“贩毒线索”。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先后在与毕某某等人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后被刑拘、逮捕。经检验,从罗富陆、罗亮、左真雄处查扣的3。32克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事后,被告人王小林与浦小华从公安机关取得举报线索奖励费共计3700元。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林唆使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系累犯,应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王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小林犯诈骗罪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林为获取举报线索奖励费,结伙采取设计陷阱、制造案件的方法,骗取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奖励费人民币3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造成三人被刑拘、逮捕,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应当认定其具有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小林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要求宣告被告人王小林无罪的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未遂)指控的罪名亦不能成立,应予纠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说法:本案被告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小林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被告人王小林主观上具有骗取公安机关线索奖励费的诈骗犯罪故意。被告人王小林归案后供述称:2008年5月份,其和浦小华没有钱用了,就商量去网吧找个呆瓜叫他送毒,毒品是假的,然后叫警察去抓送毒品的人,这样我可以从中拿到奖励费,……还与浦小华商定了骗钱的办法。可见,被告人王小林制造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公安机关的举报线索奖励费,主观上具有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故意,符合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
其次,被告人王小林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公安机关线索奖励费的诈骗犯罪行为。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达到骗取对方钱财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小林与浦小华经预谋后,从医院购得头痛粉装入数十支长短不一的塑料吸管内伪装成“毒品海洛因”,然后,至当地网吧,以事后给予200元或300元报酬为诱饵,诱骗二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成年人将“假毒品”送给事先联系好的所谓买毒人,并将所谓买毒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干警毕某某、蓬街派出所协警蔡某某及浦小华的手机号码告诉该三人,与此同时,被告人王小林向公安机关虚假举报上述“贩毒线索”。在被告人的“导演”下,三名送假毒品的人分别在与毕某某等人进行所谓的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王小林事后还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的证言,骗取了线索奖励费。其诈骗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向公安机关隐瞒了自己指使他人送假毒品的真相;二是虚构他人贩毒的事实;三是以虚假情报引诱公安机关抓捕受其指使之人;四是骗取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奖励费。其所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等一系列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特征。
其三,被告人王小林已到手钱财是否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至4千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的幅度内,确立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本案中,被告人王小林供述以及公安人员毕某某、伍某某、徐某等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王小林与公安人员事先约定的三起“贩毒案件”举报线索奖励费总计金额达人民币4000元,案发时已经到手3700元,被告人王小林的诈骗数额已经达到我省规定的内部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根据举轻以明重的精神,即使被告人诈骗数额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其因诈骗情节特别严重,亦应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