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夫妻争吵中错手杀妻
2006年3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X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X在暂住地发生争吵,后相互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X用双手掐卡被害人奚X的颈部,致奚X机械性窒息死亡。3月3日晚,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06年6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老奚(奚X之父)、王X(奚X之母)、小奚(奚X与陈X之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陈X赔偿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209640元、交通费8000元、小奚的抚育费169960元。
法院判决:陈X既要坐牢又要赔偿
2006年9月22日,常州中院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奚、王X、小奚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0901.50元。
律师说法:判刑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被告人陈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自首
被告人陈X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X发生争吵、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X用双手掐卡奚X的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奚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X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作出限定。
本案虽然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凶杀案,夫妻财产共有,但是妻子作为被害人被杀死后,被害人的近亲属,首先是被害人的父亲老奚、母亲王X,他们都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物质损失;其次是被害人的儿子小奚,他是被害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对赔偿利益享有份额,亦应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被害人的配偶陈X,杀死被害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因此,除被告人本人以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即被告人的岳父、岳母、儿子都系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人以个人财产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