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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吵中错手杀妻,判刑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夫妻争吵中错手杀妻

2006年3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X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X在暂住地发生争吵,后相互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X用双手掐卡被害人奚X的颈部,致奚X机械性窒息死亡。3月3日晚,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06年6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老奚(奚X之父)、王X(奚X之母)、小奚(奚X与陈X之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陈X赔偿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209640元、交通费8000元、小奚的抚育费169960元。

法院判决:陈X既要坐牢又要赔偿

2006年9月22日,常州中院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奚、王X、小奚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0901.50元。

律师说法:判刑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被告人陈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自首

被告人陈X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X发生争吵、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X用双手掐卡奚X的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奚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X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作出限定。

本案虽然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凶杀案,夫妻财产共有,但是妻子作为被害人被杀死后,被害人的近亲属,首先是被害人的父亲老奚、母亲王X,他们都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实际遭受了物质损失;其次是被害人的儿子小奚,他是被害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对赔偿利益享有份额,亦应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而被害人的配偶陈X,杀死被害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因此,除被告人本人以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即被告人的岳父、岳母、儿子都系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人以个人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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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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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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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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