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案例  >  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行为人属于寻衅滋事

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行为人属于寻衅滋事

此文章帮助了20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

2014年4月,詹某去酒店参加朋友宴会。宴会进行到晚上10点结束,詹某在宴会期间总共喝了1斤白酒、6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门口时,看到陈某从豪华轿车的驾驶座下来。詹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但此时已是醉酒状态,因看不顺眼陈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人吴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吴某报警。

吴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詹某殴打陈某的行为进行拍照,詹某发觉吴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价值3000元)抢走。后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詹某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吴某手机抢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詹某强行抢走手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吴某拍照,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吴某手机,故詹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律师说法:行为人属于寻衅滋事

詹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詹某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无故殴打他人,当发现吴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拍照时,为阻止吴某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抢走。

从形式上看,此种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但是,从实质上分析,詹某殴打陈某时与吴某并无冲突,后因吴某进行劝架不成用手机拍照,詹某担心吴某通过手机拍照,遂抢走吴某的手机。

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四种客观表现形式。本案中,詹某酒后无故滋事,先是无故殴打陈某,后是强拿吴某手机。

詹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特征,此种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刑事相关咨询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