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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产地沟油160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判刑12年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生产地沟油160吨

4月16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犯罪案件主犯柳立国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而作为这起案件的连环案之一,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有毒“地沟油”一案今天(6月24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于2006年6月成立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2011年3月至6月,李某先后5次从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柳立国处以合计13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这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地沟油”164.32吨,并由他自行制定勾兑比例,让公司员工操作,将购进的“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粮油市场。

2011年9月21号,被告人孙某因给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收购“地沟油”入库凭证,试图证明李某将购进的“地沟油”转销给陕西伟志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此掩盖李某的罪行,被公安机关抓获。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判刑12年

法院审理认为,(地沟油)生产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广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孙宝成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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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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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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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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