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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孩诈骗4.6万元,犯罪后自首被判缓刑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90后女孩诈骗4.6万元

成都90后女孩以有关系能上四川大学为理由,诈骗4.6万元,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丽(化名),1992年出生,四川成都人。2011年8月到2011年12月,周丽称能让被害人刘某读四川大学,以需要走关系、交学费、住宿费等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家乐福”超市门口及金牛区五块石等地,先后收取被害人现金共计46000元。2012年4月12日,周丽亲属退还被害人46000元现金。2012年5月31日,周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犯罪后自首被判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还被害人的钱财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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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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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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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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