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警花不雅照案件宣判
曹某因不满女友王某与其分手,于是在网上散播女友王某的不雅照及配有警服的照片。一时间,“兰州警花不雅照”铺天盖地的散播开来,影响极其恶劣。
2011年5月至2012年间,因不满王某与自己分手,前后通过人人网、邮箱等方式向网友周某、董某等人发送署名为“王某,86年兰州西固人”的淫秽照片。为了提高关注度,增加影响力,曹某将王某的两张穿警服照片同淫秽照片一同发送,致淫秽照片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给兰州公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为人传播淫秽图片获刑1年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曹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曹某的辩护人提出曹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的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为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4000元,但在开庭时,王某只提供了医疗费1500元和鉴定费4000元的证据,其余部分未当庭举证,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曹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曹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医疗费1500元、鉴定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