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生怨杀人劫财
2011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杜某、侯某因引燃被害人王老头(靠收破烂为生)厨房旁的废纸,遭到王老头的干涉,两被告人遂产生了收拾被害人并劫取其财物的恶念。当晚20时许,杜某与侯某二人到达被害人住的烂棚户,趁被害人不注意,两人持棉被将被害人头部蒙住,侯某将被害人压在身下,杜某用砖头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74元,然后潜入被害人的棚户内翻找现金,期间侯某见被害人在动,遂捡起砖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两下,杜某从棚户内出来后再次用砖头击打受害人头部,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右小腿肌肉割裂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死者王老头为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第一,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第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确定。二被告人进入被害人的棚户内的目的明确,是为了实施抢劫;当然,如果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三,两被告人对王老头实施了暴力手段并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现金,杜某还进入棚户内翻找现金。
第四,“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本案中,王老头已死亡,这也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两种情形的量刑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