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ATM机里有银行卡取万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男子去ATM机上取钱时发现ATM机里有银行卡便“顺手”取走一万元钱。法院以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的南昌银行洪城支行的ATM机上取钱后未将银行卡取走便离开银行。在一旁等待取钱的被告人魏某来到刘某刚操作过的这台ATM机上准备取钱,发现该台ATM机里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取钱,便分两次将刘某卡中的一万元现金取走。2015年2月10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魏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次日,魏某家属替魏某归还10000元现金给被害人刘某。
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拾得或者窃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某家属替魏某归还10000元现金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