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倒水与邻居起纠纷
因门口倒水一事,女子与邻居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造成对方轻伤一级。2015年4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温某、曹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因被害人温某在家后门口倒水之事与被害人温某发生争执,进而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唐某将被害人温某压倒在地,被害人曹某(温某之子)见状上前将被告人唐某拖开时被唐某用水果刀划伤,后双方被人拉开。被告人唐某明知现场有人报警未逃跑。同日9时许,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唐某传唤归案,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温某右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肱骨头撕脱移位,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曹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温某、曹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将对方打伤获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与两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唐某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