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路村民组长无证伐林
一村民小组长好意为村里修路,苦于无钱,遂打起了出售村里林木的主意,因未获得采伐许可,却触犯了刑法,追悔莫及。近日,作为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陈小华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时,作为林木买受人的被告人刘书人也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小华甲因村里修路短缺资金,召开村民会,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田家村牛栏山上的马尾松出售,所得树款用于村里修路,并与被告人刘书人达成口头协议:刘书人获得牛栏山山场马尾松的所有权,按310元/吨的价格向田家村三组上交树款,在上山砍树前向田家村预付树款26000元。被告人刘书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多人在牛栏山山场采伐马尾松。出售马尾松木材5车计59.2吨,非法获利10420元。经林业调查设计队核实,采伐面积达13.2亩,木材蓄积38.4立方米。
另查明,陈小华明知且告诉了刘书人没有砍伐林木的手续。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小华、刘书人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
构成滥伐林木罪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华、刘书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木材蓄积达38.4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全部退缴,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