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重婚罪的案件,2014年12月25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邓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邓某与郑某于2010年春天认识,并于同年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邓某声称已离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5月19日两人在郑某老家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在合肥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郑某催促邓某办理结婚登记,邓某以工作忙为由拖延。2013年郑某经常联系不上邓某,到2014年失去联系,邓某也不付孩子生活费。后郑某经调查发现,邓某与妻子李某并未离婚,遂以邓某重婚为由报案。
被告人邓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已与其和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