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不装干粉装面粉
灭火器不装干粉装小麦粉,新都消防大队消防员说,“如果火势较大,用这种装有面粉的灭火器不仅无法迅速将火扑灭,反倒有助燃效果。”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获刑2到4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9月11日,成都市新都区接到村民举报:“有一群来路不明的人在偷偷制作灭火器。”随后经工商部门确认,该厂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相关手续,假冒生产徐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干粉灭火器。经过鉴定,灭火器罐内干粉正是由小麦粉冒充。当场查获各类假冒干粉灭火器成品及半成品近10000具,以及20多袋小麦粉,价值35万余元。
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王某等四人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假灭火器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应从重处罚。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3人也分别被判处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