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拥堵由来已久,乘客之间发生磕磕碰碰本事难免之事,然而却有人为此行凶。前段时日,因地铁拥堵乘客王某与小月发生肢体碰撞,而后王某持刀扎伤了小月。
地铁拥挤起争执
2015年2月12日中午,乘客王某乘坐地铁到市区,当时正值出行高峰期,地铁上人多拥挤。因为站位的问题,王某和男乘客小月发生了言语争执。小月的人母亲怕发生意外,及时制止了小月。
当二人都到站准备下车时,因为下车人多拥挤,二人再次发生了肢体碰撞。王某用脚绊了一下小月,小月很生气,立刻用脚踩了一下王某。正值气头上的王某,一把将小月推下车,后来二人在站台发生了撕扯。小月的母亲站在二人中间拦着,试图劝开二人。突然间,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扎了一下小月的腹部。这时,王某被另一名乘客劝走。小月这才意识到肚子流血,疼痛难忍。小月的母亲立刻呼救,乘客将王某控制住,随后民警赶赴现场将王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小月腹部开放伤刺伤,回肠浆膜破裂,为轻伤一级。警方经审查发现,王某前科累累,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刑,2008年因抢劫罪被判刑,王某在上地铁时将折叠水果刀藏在衣服中逃过安检。目前,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只因乘车时发生磕碰,王某就将他人刺伤,造成乘客小月轻伤一级。其犯罪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此外,王某多次犯罪,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其社会危险性极大。因此,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