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小老板为逃避债务和农民工欠薪,到处躲藏。近日,荥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对这名小老板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小老板拖欠20万工资遭刑拘
经查,曾某在承建荥经县荥河乡周家村惊春组农房灾后重建项目的过程中,拖欠数十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劳动部门介入后,曾某拒不配合劳动部门的追薪工作,在劳动部门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也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最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了解,曾某家庭也不富裕,本打算做点小工程挣点钱。2013年底,他和几个朋友合伙承建了荥经县荥河乡周家村惊春组农房灾后重建项目,结果开工不久,几个合伙人之间为工程款的事产生了矛盾,其他几人便退出了项目,曾某独自承建了该项目。结果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亏欠了20余万元的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曾某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离开工地,躲避农民工讨薪和材料供应商追款,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键在于认定劳动报酬、支付能力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三个问题: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支付能力认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无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也构成该罪。首先,行为人逃匿必然造成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程序无法进行或者难度增加,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命令无法正常执行,造成劳动者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更大担忧,甚至可能激化矛盾,产生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支付能力,因此无法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未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则是一般欠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注意:这里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相关执法权或者被明确赋予对相关执法进行指导、监察的政府职能部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动用刑事手段的前提条件,因此,认定该罪须以责令支付的行政命令到达行为人为前提,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责令支付劳动报酬而继续拒不支付的,方能构成本罪。
上述事件中曾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部门介入后仍拒不支付。为逃避债务离开工地,躲避农民工讨薪和材料供应商追款,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