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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战士持枪误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边防战士持枪误杀人

据京华时报从黑龙江公安边防总队获悉,因验枪走火致人死亡而离队的边防战士王增志,目前正在返回部队途中。

据该记者了解,7月5日7时15分许,绥芬河边防检查站组织执勤人员到公路口岸现场做勤务准备工作时,处突分队两位班长王增志、顾宗坤组织验枪(77式手枪),意外发生枪支走火,致顾宗坤颈部中弹,顾立即被战友送到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件发生后,王增志担心害怕,携带一支77式手枪离开现场跑入驻地附近山林中,后主动与家人和部队联系。目前,王增志正在返回部队途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构成?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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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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