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克隆”车骗保
车辆蹊跷自燃后报废,车主获赔保险金6.4万元。随后,细心的保险理赔人员发现,报废车辆不但产生违章,还正常通过一次审验。经过一个多月调查,昨日,未央警方揭开了这一骗保谜案。
2015年4月11日,山西籍男子赵某,驾驶一辆陕A牌照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宁夏一乡村道路上发生自燃。事发后,当地消防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车辆已严重损毁,处于报废状态。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调查这起自燃事故时,发现车主面对自燃后报废的轿车似乎不心疼,只是一直追问如何理赔。同时,从自燃现场的车架号显示,周围有修补的痕迹。车辆进入理赔状态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要求进一步查看自燃车辆,车主称自燃车辆已当废铁处理。为此,保险公司迟迟未给自燃车辆进行理赔。为此,车主还直接拿着理赔手续到这家保险公司的上海总部投诉。
事发后,上海总部对西安负责这起理赔案的理赔员进行了处理,最终车主赵先生获赔6.4万元。
可蹊跷的是,几个月后理赔员发现,2015年下半年,自燃报废的车辆,竟然在山西永济出现了一次违章。很快,他又发现一件更加蹊跷的事情。2016年2月,这辆报废车辆还通过了交警部门的正常审验。
发现这一情况后,保险公司怀疑赵某骗保并向公安未央分局报案。今年5月13日,公安未央分局经侦大队立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办案民警发现,赵某的车辆,在发生自燃前,曾以车牌损坏为由,在车辆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了一副车牌。同时,车辆发生自燃报废后,还存在西安往返山西永济等地的通行记录。很快,民警在渭南发现了与赵某车辆登记信息以及牌照一模一样的轿车,警方立即予以暂扣。经查,这辆车已被赵某转卖。6月1日,民警在西安西郊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在进一步讯问中,嫌疑人赵某终于交代了“克隆”自己轿车骗取保险理赔的犯罪事实。2014年1月9日,赵某购买了一辆成色较新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给车辆上了陕A牌照,并买了保险,其中包括自燃险。随后,他又在山东济南以很低廉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与自己轿车颜色、品牌、款式一模一样的轿车。他凭借自己娴熟的车辆维修技术,将最先购买车辆的车架号切割下来,更换到第二辆车上。接着,他到车辆管理部门以第一辆车的车牌损坏为由,申领了一副车牌,将车牌安装在“克隆”轿车上。这时,两辆车变得一模一样,即使交警检查,也很难发现异样。
2015年4月11日,赵某驾驶“克隆”轿车前往宁夏,并制造车辆自燃事故,车辆被烧报废。他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又将自燃车辆的车架号,切割下来焊接回原来的轿车上,经打磨、喷漆等处理,非专业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分别出焊接痕迹。2016年1月6日,他以4.6万元的价格,将恢复原样的轿车出售给他人。
脑洞大开受刑罚
目前,嫌疑人赵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未央警方刑拘。检察机关已对赵某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未央警方仍在进一步深挖中。在这个案件中赵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即在这个案件中,赵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