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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岳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蒋某某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时许,蒋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蒋某某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二、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某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蒋某某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蒋某某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以上就是关于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例的分析,在实务中这种案例还是很复杂的,所以如果您遇到这类案件,建议您联系专业律师。

 


岳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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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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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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