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车案发扬言弄死你
四川在线消息(罗秋彧四川日报记者寇敏芳) 偷车不成变抢劫,还勒住车主脖子,扬言要“弄死”。7月12日,嫌疑人小康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7月5日上午,小康在安岳县永顺场镇找寻作案机会未果,便步行前往安岳县城。走到石桥铺镇峗坝村2组时,发现公路边上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遂生偷念。可公路两边时有来往的村民,小康便把车子往旁边的山坡上推,想藏起来等没人注意的时候再将车运走。
谁知车还没推走几步,就撞上了路过的陈大爷,大爷眼尖,查见小康不是本村人,又神色慌张的推着电动车想离开,大爷觉得这个人很可疑就上前询问,谁知他半天答不上来,再仔细看看这电动车挺熟悉,好像是自己儿媳妇的。大爷马上拉住这个人,拿出手机打给儿子儿媳,嫌疑人见事情可能败露,挣脱大爷的手撒腿就跑。
儿子和儿媳其实就在附近,听见呼喊赶紧去追赶,谁知嫌疑人自己跑进了死胡同。犯罪嫌疑人见无处可逃,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勒紧陈大爷媳妇的脖子并语言威胁:“要是你们不放我走,我就要弄死你们”,陈大爷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众人一起将偷车男子制服,民警赶到现场后,嫌疑人小康已经被五花大绑,被当地的群众层层围住。经民警调查询问,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偷窃摩托车以及以暴力相威胁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而他暴力威胁他人的行为致使案件性质由盗窃变成了抢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盗窃罪和抢劫罪如何区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转化刑抢劫罪:刑法第269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 补充: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三、犯罪的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同时也侵犯了财产权利。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必须当场让受害人交出财物或抢夺财物拒为已有。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