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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西瓜放到一家 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隔夜西瓜放到一家

如皋新闻网讯:夏天到了,不少人都会吃西瓜消暑,但那么大的西瓜有时一次根本吃不完,扔掉又太浪费,那放置隔天吃好吗?近日,有市民一家因吃了隔夜西瓜全部拉了肚子:丁女士一家将吃剩的半个西瓜封上保鲜膜放到了冰箱里,第二天中午拿出来晾了晾,午睡后切开一家三口吃了。结果一家三人闹了一天肚子。夏天本身气温高,食物容易变质,大家在注意食物储存方式时还要在购买时挑选最新鲜、质量好的食物。如果因实物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我们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在追究商家责任。

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

食品安全在中国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使大家对自己的餐桌越来越不放心。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严惩不贷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除外,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判刑。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维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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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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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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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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