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管遭PS艳照敲诈索要29.2万元
王峰是沈阳某公司总经理,他在今年6月的五天内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两封信件均寄到他所在的公司地址。第一封信的“寄信人”称他是某司机侦探社的调查员,受客户的委托对王峰的私生活进行了跟踪,并且手上有王峰私生活不光彩的录影带。客户交代一有把柄就上交,但是他觉得王峰爬到现在这个位置也很不容易所以不忍将录影带交给客户,要求王峰汇款25.8万元作为交换。此外,信件内还附了一张淫秽照片。
其实,不管是照片还是视频,都能够很明显得看出来是经过粗糙的PS弄出来的,王峰当然没有上当。但为了防止有人被骗,王峰还是报了警。公安干警的回答很是让他无奈。干警表示,没有财产损失不能立案,即使立案了也调查不出结果,因为淘宝上卖银行卡的太多,根本查不到名字和信息。收到这种信件,一般都不要搭理,除非他真的拍到了照片,那才叫敲诈。
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峰在收到勒索信件后及时报警,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是不法分子的行为依然触犯我国《刑法》对于钱诈勒索罪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而对于像王先生这种收到诈骗信息后及时报警,使得不法行为人不能得逞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因为其意志之外的愿意未能实现犯罪目的,仍要承担犯罪未遂的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公安接到报案之后,应当先受理初查,初步证明是刑事案件就该立案。即只要是敲诈勒索,不论是未遂还是既遂,都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