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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被限 总经理获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1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人生自由被限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某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某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某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某华无罪。

总经理获赔偿

程某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某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某华的国家赔偿申请。程某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某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某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某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某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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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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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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