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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时没有主动供述但在讯问前主动供述 行为人构成自首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排查时没有主动供述但在讯问前主动供述

赵某某因务工问题与工友发生矛盾,酒后走到工地用稻草点燃有工人居住的工棚(连排活动板房)及堆放的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工棚被烧坏变型,塑胶管道全部烧毁,被烧坏工棚及烧毁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32863.2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走访的方法找工地上的工人了解情况,作为工人的赵某某在接受排查询问时,没有交代放火的事实。几天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行为人构成自首

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某构成放火罪没有争议,但是否属于自首,有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还未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要条件。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赵某某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走访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将赵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只是向其了解情况,并且此时侦查机关对赵某某所作的是与其他工友一样的“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侦查机关也没有对赵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回家。赵某某在几天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时候,侦查机关依然没有将赵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更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表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二)赵某某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放火点燃工棚和塑胶管道的事实,没有做虚假供述,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同时,赵某某的自动投案也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某虽然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未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是其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的行为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应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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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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