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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不堪蚊虫叮咬自首,犯罪后自首有何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杀人嫌犯不堪蚊虫叮咬自首

据安徽商报消息 日前,来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山林场内一名男子自称“杀了人”,主动要求“投案自首”。民警将其控制后查实,该男子确实是一起凶杀案件的嫌疑人。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促使该男子主动投案自首的重要原因,竟然是此人无法在山上找到食物果腹,且更加不堪忍受深山老林中的蚊虫叮咬。

警方初步调查获悉,47岁的周某是来安县人,入赘至山东省一户人家,案发时在太仓市一个建筑工地做瓦工。今年6月24日,周某在工地附近一家餐馆就餐时,遇到同在工地从事瓦工的淮南籍工友陈某。当时,周某开玩笑地“嘲笑”陈某吃了太多荤菜,陈某认为自己遭受侮辱,便对周某开口大骂。由于餐厅里人多,周某脸上有些挂不住,要求陈某当场道歉。陈某拒绝道歉,周某怀恨在心。

随后,周某在市场上买了一把杀猪用的剔骨刀,之后找到陈某,两人再度发生争执。“我把刀装在迷彩服里,刀尖露出来,让他看到了,”周某向警方供述时表示,“他抓起两个茶杯砸我,我就生气了……”暴怒之下的周某,挥刀捅向陈某。

案发之后,某逃进深山之后,不仅精神高度紧张,担心被警察找到,在身体上也备受折磨。“在山里找不到食物,饥肠辘辘的周某只得捧几口溪水充饥;更难忍的是山中肆虐的蚊虫,让周某无处躲藏。”民警告诉记者,“我们看到周某时,他不仅面容憔悴,浑身上下都是蚊虫叮咬的包。”

仅仅过了一天一夜,周某就再也忍受不了,无奈跑进村民家请求报警。

二、犯罪后自首有何效力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以说,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在如何“自动投案”和“主动供述罪行”上,《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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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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