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行车中低头擦眼致4死1伤
贵州籍90后男子杨某驾驶小货车时,因一个不经意的动作,造成4死1伤的悲剧。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8日早上,杨某驾驶公司配备的轻型仓栅式货车送货。当他以时速约7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瓯海大道快车道上,途经娄桥街道某路段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因车子尾部冒烟正停在前方约100米处的同一车道上,而且还有数人下车站在边上。
危急时刻,杨某不知为何并未提前减速或避让,而后与小客车及从该车下来的驾驶员和4名乘客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驾驶员谢某及3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庭上,当被问及为何没有及时减速或避让时,杨某悔恨地说:“我当时以为前面的车是在行驶中,然后有灰尘吹进我右眼,我低头用右手擦了下眼睛,接着我就……”等他发现前方的小客车是停在快车道上的时候,两车已经相距太近,采取措施不及,发生碰撞。
经交警认定,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小客车驾驶员谢某驾驶的小客车核载8人,实载9人,属超载,并且在未打双跳灯的情况下,直接在快车道上停车检查车况,车上有4人一同下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等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案发后,杨某立刻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有自首情节;且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140余万元,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杨某表示了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