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狗分尸构成故意杀人预备
现年43岁的贵州籍男子杨某有一同居女友陈某。杨某怀疑陈某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对吴某怀恨在心,找机会对吴某“下手”。去年5月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
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下楼时被狗咬了一口,他气急败坏地用手掐死这只狗。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扔到吴某床上。又留下两张字条,贴在吴某住处墙上。纸条上写着“你跟狗一样的下场”、“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他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
今年5月10日,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杨某辩称:“我没有想杀人,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吓唬吴某。”就此,公诉人当庭反驳,杨某在侦查阶段做了多次认罪供述,称因感情纠纷准备杀死吴某再自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判处拘役5个月。
二、预备犯罪如何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