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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写岳父名男子杀妻,自首后被判无期徒刑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购房写岳父名男子杀妻

据北京晨报讯,因妻子以其父亲的名字新买了一套房产,引起了王某的不满。一次争吵过后,王某手持菜刀,在家中床上朝着妻子张某的颈部狂砍,导致妻子当场死亡,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下午2时,王某在其位于朝阳区的租住地内,因故与张某发生争执。其间,王某持菜刀连续砍切张某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王某在家人劝说下于当日向警方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自首后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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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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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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