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侵入高校教务系统
据成都商报讯,“修改考试成绩,删除旷课、处分记录……”90后达州小伙闫某在网上多个高校贴吧发布这个广告,以此办法牟利。闫某利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技术成功破译教务网管理员账号密码,进而登录网站修改成绩,最终获利1.3万余元。近日,闫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崇州检察院批捕。
22岁的达州人闫某是四川一所高校的大学生,主攻计算机专业。2015年7月,闫某准备参加四川省举办的一网络安全大赛,在对自己就读的学校教务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扫描时,闫某发现该系统存在漏洞,进而可以获取管理员列表,里面含有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于是,闫某编制破译程序,最终得到登录密码。随后,闫某用管理员账号、密码登录该系统,下载系统中储存的数据库,里面有学生的成绩等内容。随后,闫某对多所高校的教务处信息系统进行扫描,并最终入侵了成都及西安十余所高校的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下载数据库。
二、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