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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诈骗犯应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男子冒充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4月2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破获了一起冒充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案件。

4月24日,有一男子使用手机与该县采育场及县直机关多名干部联系,冒充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要当事人第二天上午到该县县委书记办公室进行谈话。第二天上午,该男子又以领导要联络上级感情需要资金为由,电话要求当事人转款到某指定账户。

该县部分干部接到可疑电话后,及时将信息报告了省委巡视组第八组驻江华的领导,查无此事。随后,该县公安局及时向县委和市公安局汇报了情况,并立即成立专案组,通过调查,民警掌握了涉案手机卡的开户信息,并用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位置。随后,民警连夜驱车千里,于4月26日凌晨6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作案手机3部,领导干部通讯录3本,银行卡6张,他人身份证2张。

二、诈骗犯应如何处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要看被告人有无属于减轻处罚的行为表现。

(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 “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 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3)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 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新《刑法》修订前作出的,但时间只早三个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适用。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如夸大还款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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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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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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