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坐牢11年被判无罪
2002年,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蹊跷死在路边。当地曹坪派出所介入调查,经法医鉴定,郝延林系毒鼠强中毒身亡。2003年2月22日,田丰村的柯长桂夫妇和其他5位村民被带到派出所,警方使用测谎仪及部分口供确定了嫌疑人是柯长桂。最终,柯长桂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来3次减刑,于2013年11月刑满释放。在出狱的两年里,柯长桂依旧坚持为自己申诉。
2016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省高院发回商洛市中院重审却未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并降低审级违法。
柯长桂在儿子蔡乾鹏和律师陪同下,走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2850901.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医疗费50万元;赔偿近13年申冤费用100万元。此外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华商报等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