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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定期坐高铁去揍儿媳,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此文章帮助了81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婆婆定期坐高铁去揍儿媳

据新浪网讯,三年前,家住南京的张女士生下了女儿,没想到她的噩梦开始了。婆婆性格彪悍,平时动辄对其辱骂、殴打,性格懦弱的张女士曾一度租房躲避,没想到,婆婆总能找上门拳脚招呼。无奈之下,张女士曾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谁料婆婆根本不当一回事,甚至发展到定期“坐高铁上门,打一顿再回家”。因长时间遭受虐打,近期张女士出现严重的神经衰弱症状,她这才想到法院下发的那张人身保护令。近日,新沂法院接到受理法院委托,找到张女士的婆婆准备进行强制执行。这一次,这名野蛮婆婆才明白了法律的效力,她第一次找到儿媳妇乞求原谅。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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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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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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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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