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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棒棒糖换取小朋友的金项链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6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用棒棒糖换取小朋友的金项链

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一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张某发现周围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李某交换金项链。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至“自愿地”交付金项链,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限,根本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为李某之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张某用棒棒糖骗取幼儿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是公然巧取豪夺,应构成抢夺罪。

首先,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幼儿李某所戴金项链的犯罪目的。这种犯意体现在,张某看见在家门前独自玩耍的幼儿李某脖子上戴了一根金项链,顿生歹念,即花言巧语拿出一根棒棒糖欲与李某交换金项链,且已引诱交换成功,足见张某非法占有李某所戴金项链的主观故意。

其次,张某客观上实施了乘幼儿李某父母未注意监护其玩耍之机,公然用一根棒棒糖“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表面上看,张某花言巧语,采用诱骗的方法使幼儿李某产生认识错误而“自愿”取下所戴价值约6000元的金项链与其只换了一根棒棒糖,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张某之所以能用棒棒糖顺利与李某换取所戴金项链,主要原因是张某看见李某独自在家门前玩耍,乘其父母未注意监护和防备之机,利用小孩喜欢吃糖果等零食的心理特点,公然用棒棒糖轻而易举地“换取”了李某所戴金项链。不过,张某公然用棒棒糖“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明显带有欺骗性,只是只有五、六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某,主观上根本就没有辨别这种“交换”是否“公平”或“好坏”的能力,而其父母又脱离监护无法防备,这才使张某公然用棒棒糖“换取”金项链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然而,张某这种“换取”李某所戴金项链的行为明显又带有“公开性”,名为“诱骗换取”,实为公然巧取豪夺,但绝不象“金许文”所说“属秘密窃取行为”。

综上,本案张某既有非法占有李某所戴金项链的犯罪故意,又实施了乘李某脱离父母监护和防备之机,公然用棒棒糖“换取”幼儿李某所戴价值约6000元的金项链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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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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