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大学生被骗学费后死亡
8月24日,“女孩被骗光学费离世”的消息引发逾千万阅读。女儿徐玉玉去世3天后,徐连彬全家被悲伤和热议包围。徐玉玉的母亲李自云想起女儿就哭,徐连彬忍着悲伤接受一波又一波的媒体采访,“我们孩子太老实了,希望其他家庭不要再受骗。”8月19日,18岁的临沂罗庄女孩徐玉玉,接到了一通诈骗电话。即将踏入大学的她被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在报警回家的路上,她突然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于21日离世。同一时期,接到类似诈骗电话的学生并非徐玉玉一人。与徐玉玉同一乡镇的校友也险遭诈骗;而在临沂市河东区的一个村庄,一名学生被骗走6800元学费。徐玉玉的多位同学表示,他们和家人都曾接到过推销或诈骗电话。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