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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景点拍不雅照伤风俗 法律能否予制裁

此文章帮助了5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男女景点拍不雅照伤风俗

据北京晨报报道,近日一则男女景点拍不雅照的新闻引发了不少网友关注。据报道,这对景点拍性虐不雅照的情侣,女子称男子为“主人”,男子称女子为“奴隶”。看得出来,女子不是被逼而是甘愿被性虐的。

照片拍摄地包括五四广场、大连森林动物园景区等多地,照片显示,女子身上伤痕累累,尤以一张臀部被抽打至青紫的照片最为触目惊心。此外,女子多次遭虐待后,身上缠着厚厚的纱布。

两人的低俗行为引来了网友的不满, 怎能在公共场所做出如此不堪举动,又上传至网络! 昨日,大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本报举报后,已介入调查此事。

二、法律能否予制裁

(一)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有关这种自愿的“性虐”行为定性的内容,对在公开场合拍性虐不雅照也没有《刑法》上的规定,因此不能进行刑事处罚。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因此,对于在公共场合拍不雅照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网络上传不雅照片,可能受到进行刑事处罚。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如果以此牟利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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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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