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蔡甸监狱逃犯历经120小时围捕被抓
据新华社消息,29日凌晨1时左右,湖北蔡甸监狱罪犯雷军脱逃5天之后,在赤壁被抓获。目前,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审讯之中。报道称,经过约120个小时的围捕,在湖北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武汉市、咸宁市、赤壁市公安机关等合力追捕下,29日凌晨,雷某在赤壁被抓获。雷军是湖北省赤壁市人,身高4525px,体重75公斤左右,中等体型。雷军是在9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汉阳医院脱逃,此前他因肾病转诊医院治疗,正处于康复期间。其脱逃时,仍身穿监狱配发的土灰色圆领囚服,后背有竖条纹囚服标志。据《新京报》报道,雷军是在汉阳医院4楼泌尿外科逃走的,事后,警方查询医院监控,该时段在泌尿科所在大楼一楼大厅未能查到雷军的身影,查询医院室外监控也未发现雷军身影。医院工作人员介绍,平时有两三名狱警看护雷军。
二、保外就医期间逃跑涉嫌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雷军在保外就医时逃走,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主体的主观要件。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雷军虽经批准保外就医,但其身份仍然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主体要件。
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羁押和监管秩序。保外就医罪犯,只是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一定的居住场所由有关部门监管,居住场所即医院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雷军逃离医院脱离了司法机关的监控范围,处于非法脱管状态。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脱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农场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上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不是监外执行或提前释放,只是监管场所的暂时变更,即由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变更为其住所,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仍要遵守监规纪律。雷军在保外就医期间从医院脱逃,客观上实施了脱离司法机关控制的行为。
因此,雷军符合脱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