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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航局处长受审 如何通过受贿金额认定情节严重?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原民航局处长受审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51岁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苏红,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苏红于200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运输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恒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单位或个人请托,在国内及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定期航班计划、节假日加班航班等审批事项中,分别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为此,多次收受上述请托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汇款等财物共计549.12万余元。

二、通过受贿金额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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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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