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民航局处长受审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51岁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苏红,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苏红于200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运输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恒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单位或个人请托,在国内及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定期航班计划、节假日加班航班等审批事项中,分别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为此,多次收受上述请托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汇款等财物共计549.12万余元。
二、通过受贿金额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