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少年被碰瓷团伙逼迫疯狂作案9起
十多天前,北流少年李光和黎森两人前往广东东莞务工未果,就在他们打算乘车回家时,不幸被一碰瓷团伙盯上并拐走。随后,该团伙用锤子残忍地敲断他们的锁骨,并迫使他们参与碰瓷活动。9月14日,北流市沙同镇14岁的李光与16岁的黎森前往东莞市大朗镇打工,但当地工厂没有接收他们,于是他们打算回家。17日上午,他们坐在东莞市某车站附近时,一高瘦的中年男子过来搭讪,问想不想和他去打工?
李光与黎森婉拒后,该男子继续游说两人考虑考虑。其间,男子给两人各分了一支烟。李光和黎森抽完对方的烟后,不知怎么的,鬼使神差地上了对方的车。
据李光回忆,当天晚饭过后,他被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带到一个小房间,一男子强行用吸管将一些“白色粉末”吹进他鼻子,使他整个人都眩晕起来,之后他们用铁锤敲断了李光的锁骨。
这次经历后,李光提出不想做这种“生意”,但他立即被4名男子揍了一顿,威胁要割他的舌头。出于被打的恐惧,李光只能继续任由对方摆布。
第一单碰瓷完事后,李光立即被带上车赶赴下一处目的地。就这样,该团伙挟持着李光,在短短6天时间里如法炮制,疯狂作案9起。“大概敲诈了赔偿款约10万元。”李光粗略统计后说。不过并非所有被碰瓷的车主都会赔钱,就在李光以为自己没办法摆脱这伙人时,第9单碰瓷拯救了他。
李光回忆,9月24日凌晨,这伙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范围作案,当时又选择了一辆面包车碰瓷。然而在将他送到医院拍片后,司机却不同意“给两万元就私了”的建议。两边经过一番争执后,该司机选择报警处理。
警察还没来到,李光的两名“亲戚”已逃之夭夭,李光摆脱他们的控制后,便立即给家里拨打了电话。他的父母赶到南宁,将他接回了家。而现在两名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
二.两名少年被胁迫犯罪是否应受到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又称胁从犯,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两名少年主观上并未犯罪意图。是被暴力威胁而不得已参加犯罪。所以应当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