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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伟回国自首 自首的量刑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云南首名“百名红通人员”张大伟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

据云南网报道,从云南省纪委宣传部获悉,10月5日,潜逃美国的犯罪嫌疑人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

张大伟,男,1970年11月出生,原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9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1790/3-2015。

张大伟涉嫌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与其他六名同案犯共谋,利用担任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与昆明盈锦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签订多份技术劳务合同,套取公款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以发放“绩效奖励”的形式分多次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私分。其中,张大伟分得人民币200余万元。案发前,张大伟等七人已将分得款项全部退缴。另外,张大伟还涉嫌与本公司其他两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外包合同,套取公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占有,后潜逃美国。

张大伟是云南省在“天网”行动中追回的第1个“百名红通人员”。

二、自首的量刑原则

我国《刑法》67条详细规定了自首的认定和量刑原则。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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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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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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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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