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号首长”三年骗了大叔近10万
据扬子晚报网10月11日讯。前不久,南京市民张先生(化姓)向玄武公安分局民警讲述了父亲老张最近的异常。他说,父亲自称认识了中央的“高官”,近三年已经给了对方近10万元,而且说对方已经承诺让其去中央某部当个副部长,随时可能去北京。民警一听这话,当即告诉张先生,这绝对是骗局。“我也这么跟我爸说的,太荒唐了,可他就是不信。”张先生很无奈地对民警说,由于并不知道父亲所说的“高官”身份,所以想报警也无从报起。对此,民警嘱咐张先生,还是要回去做通其父亲的工作,让他向警方说明一切。
经过张先生和民警一个星期的劝说,老张终于意识到被骗了,向警方报案。老张告诉民警,2014年9月,他在珠江路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工友王某。有一次,王某称自己女儿腿摔伤了,需要住院治疗,但手头紧,想跟老张借点钱。想着都是同事,老张便借了王某1000元。事后,两人的关系更进一步,王某则向老张说出了自己的“背景”。王某称,自己10多年前是在中央某部工作,还当过部长。之后,因为利用手中职权帮妻子讨债,被“发配”到了南京。王某自称因为觉得受到冷落,便申请了停薪留职。最近,他即将退休,去了趟北京,发现形势有所好转,自己很可能还要被提拔,所以马上准备辞了工作去北京。
关于诈骗罪的法律知识
一、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分为三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不同地区立案的标准不同。如,北京市,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河南省,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上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