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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业主取快递 盗窃还是诈骗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屡屡冒充业主取快递

宁国男子林某曾做过快递员,他知道快递员一般只将包裹送到小区门卫室。由门卫人员代为签收,收件的业主回家时来取件,门卫人员一般不会核实收件人身份,有时候门卫室甚至根本没有人。抓住这一漏洞,林某便萌生偷盗念头。

2015年4月22日,林某骑电瓶车来到宁国市南山街道某小区,佯装小区业主,大摇大摆进入门卫室,翻看桌子上的快递包裹,拿起一个最重的包裹便往外走,未遭到门卫人员任何询问,林某出门后立即骑车迅速逃离。第一次盗窃得手后,林某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偷窃。2015年5月15日,良心发现的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被盗物品。直到此时他的偷窃行径都从未被人发现。其后,林某被宁国市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盗窃还是诈骗

本案中,林某趁门卫人员不在,偷窃小区业主包裹的行为当然属于盗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触犯刑法成立盗窃罪,那么如果是假冒业主身份骗领快递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结合本案,虽然林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冒充小区业主拿走了快递,但其顺利拿走快递的原因是由于门卫人员不核实收件人身份,而非在门卫人员核实收件人身份时利用虚假的身份使门卫人员产生错误认识。

此外,诈骗罪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转移、占有财产);而盗窃罪仅需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占有的目的,盗窃的间接正犯是利用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相对人对财产有处分权,后者的第三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使用虚假身份冒领快递表面上看好像是骗了门卫人员,但门卫人员对其伪造虚假身份并不知情,其职责是按照身份证明及快递单的指示专递邮件。所以,不能认为行为人骗了门卫人员,而是门卫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行为人当作作案“工具”,顺利地窃取他人包裹。

因此,冒领他人快递应成立盗窃罪。

由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不能从行为的表面简单分析,遇到此类案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耽误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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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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