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吸毒后拳打妻儿砍伤3名路人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广州一男子因吸食大量冰毒等毒品,情绪兴奋狂躁,在家拳打妻儿后,又持刀砍伤3名路人,其中1名1岁女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该男子刘志峰被指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广州市中院受审。其称作案时神志不清,具体过程都不记得了。公诉机关表示,根据鉴定意见,案发时刘志峰具有吸毒所导致的精神障碍,这并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刘志峰必须为其吸毒后持刀乱砍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据指控,去年12月20日13时许,29岁的广州男子刘志锋吸毒后,双手各持一把刀,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彭上新村东路附近,砍伤被害人杜某(女,25岁)与其女儿刘某(1岁大),以及被害人阿韬(化名),其中刘某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出,刘志锋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次是他刑满释放5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方指控刘志峰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刘志峰当庭供述,案发前一天凌晨到中午,他一直在酒吧吸毒,朋友送他回家后发生什么他都不知道,也不记得有持刀砍人。
二、吸毒后犯罪如何处罚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名男子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二是该名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与行为人的犯罪时的意识能力相关的,对于无意识能力的行为,则不应该构成犯罪。但尽管案发当时刘志峰具有吸毒所导致的精神障碍,并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所致后果,但是这种精神障碍的状态是其自己故意造成的,此列行为和酗酒后犯罪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道理,因为行为人是故意将自己陷入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然后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因此削减,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该名男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没有直接的故意伤害的明显意识,而是在吸毒时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