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保姆虐待老人获刑1年
北京房山检察院指控庞红军犯虐待被看护人罪。12日上午,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判处庞红军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北京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被告人庞红军于今年1月通过家政服务中心在北京77岁的王大爷家中做看护,由他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因为发现王大爷身上多处淤青,王大爷的女儿在家里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没想到,上午网络接通,傍晚就看到了庞红军对王大爷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的情形。
二、非家庭成员也可构成虐待罪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文做了修改:
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看护人员虐待被看护人员,也可以依照虐待罪定罪处罚。